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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凌云县**镇**村**屯**号群众潘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自行将其位于**县**村**屯“坡广”(小地名)林地内的杉木全部采伐,并将部分卖出后重新种上杉木苗。经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2.4亩,采伐株数324株,采伐蓄积20.7118立方米,出材量14.084立方米。2020年1月14日,侦查人员在一般性排查中,被告人潘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伐证查询结果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20.71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璨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凌云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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