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3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沙田镇排**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已另案处理)合伙,承包新丰县沙田镇**村***山段林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上述山段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
1、**山段砍伐面积为0.21公顷,砍伐蓄积9.8532立方米;折合材积6.207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2、**山段砍伐面积1.03公顷,砍伐蓄积79立方米,折合材积50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3、**山段砍伐面积为2.02公顷,砍伐蓄积153.30立方米,折合材积96.58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山段砍伐面积5.49公顷,蓄积:579立方米,材积:365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上述山段总计砍伐面积8.75公顷,砍伐蓄积821.1532立方米,折合材积517.787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我院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检察官助理 李宇林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侦查卷宗肆册;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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