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4********,壮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社区**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雇请民工砍伐其种植在南宁市武鸣区**镇**社区**屯“**”山的尾叶桉林木的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划定的范围砍伐。经鉴定机构现场调查,被超范围砍伐的林地位于**镇**社区7林班6-1、9-1小班,采伐面积为1.9203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88.2立方米。
2020年4月30日,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武某某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吴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4. 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验笔录(含现场位置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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