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乡**村**组**号,住**镇**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10月的一天、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其位于本县长梁镇某某村7组小地名“后坪”的山林中超出其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数量砍伐马尾松27.0469立方米用于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林权证、扣押清单、现场检尺码单、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技术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镇**集镇**社后。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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