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分别跟金城江区东江镇龙某某村民覃某某、熊*购买得两人的桉树林(均在龙某某附近)。购得后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人砍伐了上述林木并出售。经鉴定:潘某甲无证砍伐的桉树林面积共计0.6367公顷,林木立木蓄积量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证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36778****。保证人:潘某乙,系潘某甲之兄,住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0077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