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旅馆**号房。因盗窃,于2014年3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多次通过推走未上锁车辆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4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解放路53号解放浴室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一辆黑色杂牌电动自行车(因品牌、款式不详,暂不予认定),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位于马鞍山市宁芜村6栋楼下的修车铺的老板唐某某。
2.2020年8月7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雨山一村7栋105室门口,盗窃被害人计某某一辆红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元),后以人民币300百余元的价格卖给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老庄村**栋**号的**车行的老板王某甲。
3.2020年8月21日的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湖西北路505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4元),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安民村3栋楼下的**车行的老板张某乙。
4.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常青路北段红太阳建材经营部前的马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元),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5.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雨山一区一栋107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金某某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3元),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6.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平塘新4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黑色新的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5元),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7. 2020年9月12日的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花山村29栋北面楼下,盗窃被害人奚某某一辆蓝色和平者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7元),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8. 2020年9月12日的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雨山五区54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蓝色大洋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4元),后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
9.2020年9月13日的上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雨山五区栋53底商前,盗窃被害人王某丙一辆紫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元)。后销赃给张某乙时,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潘某某处扣押的1辆电动自行车及张某乙提供的6辆电动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奚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自行车登记情况查询等;
2.证人张某乙、王某甲、房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金某某、刘某某、奚某某、张某甲、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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