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安徽省**市**县**镇。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路中段的****店,通过撬门进入后,将该店内的收银台里的钱箱盗走,盗窃所得现金168元。
2.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从安顺市西秀区来到平坝区逛街;直至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分开后,潘某某来到平坝区***路**文具店,撬门进入后,盗窃了一部黑色单反相机及衣服、鞋子等物离开后,遂与李某某汇合后离开平坝。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各穿上一套盗窃得来的衣服后前往普定县销赃相机。同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因未找到买家,从普定县返回安顺市西秀区小十字销赃过程,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含镜头)、T恤(2件)、卫衣(1件)、裤子(1条)、运动鞋(2双)价值共计人民币5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6.现勘、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颖
检察官助理 龙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平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证据18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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