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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镇**厂***栋*单元***号,通过翻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其间,潘某某在曾某某家中盗窃得人民币20余元及TCL25寸彩电一台,并以人民币50元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彩电价值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 飘                                              

2020年113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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