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位于遂溪县**镇**圩**旁的小卖部是以“前店后户”的形式经营的,每到夜晚,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会使用塑料布及铁丝网将小卖部围蔽起来,防止他人进入该区域。于202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途径**镇**圩**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的小卖部处时心生盗窃的犯意,当时只有被害人许某某在小卖部处守夜,于是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掀开塑料布及铁丝网的方式钻进该小卖部,伺机盗窃财物。在没有找到可盗窃的财物后,于是被告人潘某某爬进位于小卖部后方的家庭生活区域,在房间床头处找到一个黑色挂包,将该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900元盗走,并且将黑色挂包扔在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身上扣押了涉案现金人民币1900元,并且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5. 传唤证、遂溪县公安局杨柑派出所情况说明;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7.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8. 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9. 视频监控录像;
10. 搜查笔录;
11. 现场勘验笔录;
12. 被告人潘某某的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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