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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县**镇**广场郑萌经营的**店,用其随身携带的U型锁钥匙打开了该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并进入该店、损毁该店监控,在该店的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33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安徽省岳西县**镇**街储某某经营的“依爱”服装店,用其随身携带的U型锁钥匙打开了该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并进入该店、损毁该店监控,在该店的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4700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返还被害人储某某现金2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球   

检察官助理    裴怀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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