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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6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平湖市**街道**路**号店内做油漆工时,利用同事关系多次借用被害人许某某手机,借用期间打开被害人支付宝账户,通过扫码支付的方某某5次窃走许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内现金共26800元,并对其中花呗金额16700元开通分期偿还,产生分期利息。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顾春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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