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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窑湾街道罗祖殿社区解放南路大庆**村**号。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石油公司旁边蝶美膜力小铺,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工作台上的一台华为nova2plu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nova2plus手机价值1260元。

2、2019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大斌家串串火锅店,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台oppoA3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A3手机价值720元。

3、2019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镇戴永红零食店,趁店员石姣不注意,从零食货架上盗走四斤左右的散装实全牌开口松籽。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斤散装实全牌开口松籽价值220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实施三次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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