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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建中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从河南流窜至岷县于2020年10月25日在岷县1路公交车内扒窃乘客杜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30元。被告人潘建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片三片;

2.人员信息、户籍证明复印件等书证;

3.受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建中的供述与辩解;

5.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从河南流窜至岷县在1路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潘建中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刀片三个;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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