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4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7年6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3月19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英德市**镇**街**路**号出租屋的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红色好奔牌HB125-2A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2900元),用随身携带的自制的六角钥匙将该男装摩托车的锁打开后,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佛冈县**镇**村路口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名的当地人。

   2、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英德市**镇**街闲逛时,在**街**美食店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金威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车头锁撬开后,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佛冈县**镇**村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名的当地人。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英德市**镇**街闲逛时,在太**街**育婴店门口将被害人潘某甲停放的气派牌二轮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车锁撬开后,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佛冈县**镇**村路口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名的当地人。

    4、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英德市**镇**街闲逛时,在**街**宵夜档门口将被害人黄**停放的创新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2400元)的锁撬开后,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佛冈县**镇**村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名的当地人。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多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潘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