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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7********,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万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万某某发现自己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邵阳路104号40栋101室的家里衣柜被撬,随即去检查财物,发现自己被撬衣柜内的包里有100元左右、床枕头下510元及床尾包内100余元、椅子凳上刘某甲包内400余元共约1200元现金被盗走。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对万某某家被盗现场进行勘察时,在被撬衣柜旁边的床下面提取一把剪刀,经对案发现场提取的剪刀送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剪刀的检材上检出一STR分型,通过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中为被告人潘某甲。经公安机关提审,被告人潘某乙拒不认罪。后经我院提审,被告人潘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剪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讯提解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刘某甲、潘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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