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2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门“二手车**”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店工作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店后门处的一台蓝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国军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