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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8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档位置,趁扶着婴儿推车的被害人梁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其放置在推车顶部的一台小米9手机(价值人民币1722元),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7日,警察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并起获被盗手机发还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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