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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3********,汉族,文盲,打工,住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在兴化市**镇、**乡、**街道盗窃4次,窃得物品总价值合计人民币77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兴化市**公路**镇供电所西边路北的别墅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绿色女式棉袄一件,价值人民币15元。

2.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兴化市**乡“**漆”店面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店面门口路边的拖把两个,其中一个拖把价值人民币5元。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兴化市**街道**村进村口向南一百余米处的河岸边,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衣服架子上的蓝色女式皮毛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425元。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兴化市**乡“**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店面门口衣服架子上的咖啡色女式皮毛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窃得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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