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5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广场星级时空网咖内,趁被害人丁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置在桌上的OPPO牌手机窃走(手机因材料不全,不予认定)。
2.2020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与明光路交口树袋熊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置在桌上的魅族牌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2元)。
3.2020年6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林心雨网咖内,趁被害人瞿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置在桌上的VIVO牌Y51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元)。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的魅族牌手机、VIVO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瞿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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