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民兴路三路138号悦饕猪脚饭店内,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盗窃了金某某放在店内椅子上挎包内的现金36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耗用。
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拘役五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电话:1398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卷宗光盘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