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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在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室(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被告人潘某某于2004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六日;2012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两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街**号楼下,在路边发现一辆黑绿色力帆牌电瓶车,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并停放在安庆市大观区热电路电校院墙外藏匿,后于当日11时许,将该电瓶车电瓶取下卖给路过的收废品人员。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490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楼下,发现一辆红色荣事达牌电瓶车,再次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并停放在安庆市大观区热电路电校院墙外藏匿。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103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大观区暴雪网吧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现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荣事达电瓶车、力帆牌电瓶车车架找回,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万某某损失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万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所在地,电话:1981674****;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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