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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全军乡**村,现住六安市叶集区兴叶大道富裕宾馆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经过六安市叶集区金河小区**栋**单元门口时,看见一辆红色金城牌二轮电动车的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进行拆卸、改装后交给叶某某驾驶。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在叶集地区市场零售价为2840元。

2、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为盗窃摩托车在叶集城区游荡,途径民强路**汽车店门口时,发现一辆黑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的钥匙未拔,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在得知自己盗窃车辆的视频被人发布在网上后,于当晚将盗窃车辆送还失主。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在叶集地区市场零售价为5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刘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叶集分局城区派出所制作勘验、辨认笔录;

6、​ 六安市叶集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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