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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12月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楼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张某某白色爱玛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两轮车价值人民币3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殷某某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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