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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1日8时许采取翻窗入室手段进入同村李某某家中,从李某某家小北间炕上被褥里窃取现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听说李某某报警后,又于同日23时许,进入李某某家中将现金放回炕上被褥中。

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莱阳市公安局吕格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艳红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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