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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无固定住所。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商贸城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外卖箱子中的外卖食物盗走。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商贸城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某外卖箱子中的外卖食物盗走。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外卖箱子中的外卖食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秦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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