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81号

被告人某某,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忠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乘坐本市**路公交车返回长安镇。期间,潘某某见后座被害人程某某的VIVO牌Y93S型手机(价值864.93元)滑落至座位下,遂起贪念,将手机捡起放进口袋。得手后,潘某某迅速下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27日,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破案后,已起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检察官助理:李惠青

2020年8月19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