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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期**座**号**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货车内的一台华为NOVE6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手机无法起回。

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快运,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店铺门口桌子上的一台红米5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破案后,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兴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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