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通过强行拧开门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赵某某居住的602房、董某某居住的502房实施盗窃,盗窃未果再次进入602房后被现场抓获。
2020年8月9日,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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