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房。2008年10月22日,曾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08月02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10月22日又因吸毒被佛山市顺德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4年03月11日又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逻警察第一大队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4年07月29日又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警大队缉毒中队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4年10月25日又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5年04月27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战前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03月16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战前派出所社区康复、2017年06月13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六榕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7年06月16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行政拘留、201年11月24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07月06日又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17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17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1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东站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20年01月12日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石头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20年02月03日还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行政拘留。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广场**店内,用羽绒服遮盖、婴儿车做掩护的方式盗取店内69件文胸(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81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潘某某将本次盗得的69件文胸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楼**店内,再次用羽绒服遮盖、婴儿车做掩护的方式盗取店内28件文胸(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2元)时被店内的员工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并缴获涉案的文胸28件、作案工具(羽绒服一件、婴儿车一辆)。本次涉案的文胸28件已发还给了被害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殴某某、杨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柯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监控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 胡红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344****、13160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作案工具羽绒服一件、婴儿车一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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