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2009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胜汇里网鱼网咖,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在肚子上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959.2元)后携赃逃离现场。至11日,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