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电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本院提请逮捕,同年6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康桥蓝湾小区2栋负一层,趁无人之机,用手推车将被害人陆某甲停放的一辆粉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后放入小区电工房内,潘某某用手磨机将电动车前刹锁磨掉,并更换电动车电门锁。当日19时许,被盗电动车被找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盗窃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