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55,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到**县城**路****家具店门口,盗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绿源牌电动车,后藏放在一品江山售楼部后面。当日下午,潘某某将电动车推到**县***对面的**摩托车修理店更换电门锁,并将电动车藏放在**街其木材加工厂内。案发当日,该电动车被德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德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132元。
2020年5月27日6许,被告人潘某某窜到**县城**路**美发工作室门口,盗走农某某停放店门口的一部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当日下午,潘某某将电动车推到**县***对面的**摩托车修理店销赃得300元。经德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农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050元。
2020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到**县****院门口,将魏某某停放路边一部银白色王野牌电动车盗走,并藏放在**街其木材加工厂内。当日下午,该电动车被德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德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
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镇**社区**路***街**号,联系电话:19*********或13*********;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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