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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前后共27次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梧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盗走公司仓库内的袋装桂皮共计6703公斤(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11692元),并将上述桂皮卖回给梧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得货款人民币113175元。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公司盗走7袋袋装桂皮后被保安发现弃赃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德

检察官助理 莫小丽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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