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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曾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去至本市龙圩区**镇**大道**号**花园**栋,通过楼梯窗户爬进**房,盗窃被害人纪某某现金830元。

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去至本市龙圩区**镇**大道**号**花园**栋,通过楼梯窗户爬进**房厨房,进入该房屋内盗窃得被害人钟某某现金250元,iphone6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羁押潘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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