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已判决)在本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村“夜隆网咖”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00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20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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