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57********,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南京**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升园小区地下负一楼采取撬锁、拽锁的方式,对多个充电桩先后三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人民币188元。
2020年4月5日潘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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