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4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鼓楼区**新寓**村**号**室阁楼的住处,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取王某某放置在阁楼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将盗窃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且得到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519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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