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路**弄**号一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采用溜门的手段进入江阴市**路**弄**号**楼西侧被害人范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弄**号一楼出租屋。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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