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进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楼被害人黄某某的房间,窃取其放在门边地上一白色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离开。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还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温,电话:1506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司法鉴定文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