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仁塘**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拉车门盗窃,三人在兰溪市区马路上拉车门没有盗窃到财物,后潘某某先回家。钱某某、祝某某两人继续作案来到兰溪市云山街道养砚街白云网吧对面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由钱某某趁无人之际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将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浙GT7****的众泰牌汽轿车驾驶座右侧储物盒内的现金650元及放在驾驶室车门上的红色利群牌香烟(已拆开)一包盗走,后两人分给潘某某100元。
2.2020年0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钱某某、祝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东阳街1555号泰某某金水湾小区地下停车场,潘某某在地下停车场外望风,钱某某、祝某某进入停车场内, 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郎剑锋车牌号为浙G29****的蓝色宝马牌汽轿车后备箱中白色储物箱内的一条中华(金中支)香烟、两条和天下香烟,一包散装中华(金中支)香烟和赫本车牌号为浙G1F992的蓝色大众牌汽轿车驾驶座储物盒内的180元现金。2020年4月8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的三条香烟的鉴定价格为2880元。
综上,本案盗窃财物合计3798元。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祝某某、钱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郎某某、赫某某、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182********)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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