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从卷闸门下缝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福田村**小区**号仓库,将库内的两台“科龙”牌空调内机(鉴定价格合计1157元)盗出,后卖与家电维修人员古某某,得款60元。
2.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从卷闸门下缝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福田村**小区 **号仓库,将库内的一台“美的”牌空调主机(无法估价)盗出,后卖与废品回收人员章某某,得款70元。
3.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从卷闸门下缝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福田村**小区 **号仓库,将库内的一台“美的”牌空调主机(无法估价)盗出,后卖与废品回收人员章某某,得款50元。
4.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从卷闸门下缝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福田村**小区**号仓库,将库内的一台抽油烟机(无法估价)盗出,后卖与废品回收人员章某某,得款26元。
5.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从卷闸门下缝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福田村**小区 **号仓库欲再次行窃时,被保安员陈某某发现后控制并扭送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管一条、科龙牌空调内机二台、美的牌空调主机二台、抽油烟机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委托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笑杏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