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街**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宿舍。因盗窃于2018年7月2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菜市场被害人陈某某的水产摊位上购买小龙虾时,趁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替其处理小龙虾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妻子放在摊位台案上装有人民币2100元的钱包盗走。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退赃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清单、领条、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及住院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孝感市孝南区社区矫正局的复函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视频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宿舍。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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