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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地铁7号线湖北大学站B出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海军蓝色的“优狐”牌电动车盗走,并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出售,现赃物已追回。经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作案时现实动机明确,辨别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为****症(妄想型)、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潘某某身份信息、赃物照片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祝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8.辨认笔录;9.城市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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