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潘某某现羁现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其他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受害人孟某某租住的大福镇北兴村廉租房302室一直玩到深夜才离开。4月11日清晨,被告人潘某某返回至受害人孟荟栋的租房内将孟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充电的一台苹果11手机偷走后逃窜至长沙市,且在长沙火车站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给了一个从事二手手机回收的人,后又将该所得挥霍一空。2020年4月21日,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物在2020年4月11日的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4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莞市长安镇顺利通讯销售收据、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受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化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识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华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