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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狮山社区篮球场旁的一水泥台上,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VIVOY97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40元。

破案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涉案手机扣押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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