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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五次到黎平县**乡**建筑工地偷工地的钢制扣件共计202个,出售牟利。2020年9月16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潘某某等待工地工人下班后,将事先盗窃的扣件拿出工地时被当场抓获,追回钢制扣件44个。经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认定,潘某某共盗窃的钢制扣件价值人民币1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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