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党某某家羊圈内一只绵羊,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1026元;

2.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聂某某家羊圈内两只绵羊。被盗两只绵羊价值人民币2080元;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圪堵盗窃赵某甲家羊圈内一只绵羊。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1283元;

4.2020年5月14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罗某某家羊圈内盗窃三只绵羊。被盗三只绵羊价值人民币5004元;

5.2020年6月5日至6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赵某乙家羊圈内四只山羊(山羯子) 。被盗四只山羊(山羯子) 价值人民币7760元;

6.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盗窃秦某某家羊圈内一只绵羊。被盗一只绵羊价值人民币1283元;

7.2020年6月3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边某某家羊圈内两只山羊(山羯子)。被盗两只山羊(山羯子)价值人民币2910元;

8.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村盗窃刘某某家羊圈内一只绵羊。被盗一只绵羊价值人民币1026元;

9.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曲某某家羊圈内一只绵羊。被盗一只绵羊价值人民币1283元;

10.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盗窃王某某家羊圈内两只绵羊。被盗两只绵羊价值1796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共实施十次盗窃行为,共计盗窃12只绵羊、6只山羊(山羯子)。经达拉特旗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2只绵羊, 6只山羊( 山羯子) 价值为人民币25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指认笔录;4.书证;5.物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婷

检察官:王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6.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