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1202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胶州市****工地西门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绿色美耐牌三轮电动车。
经胶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潘某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3.辨认、勘验笔录:潘某某的辨认笔录、贺某某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积宝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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