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5时5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网吧二楼,被告人潘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睡着之机,将徐某某掉在座椅坐垫缝的紫色小米牌小米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600元。
2、2019年6月8日4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青云电竞网吧二楼,被告人潘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蓝色VIVO牌Y93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90元。被告人潘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总计359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