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煤矿更衣室内取矿灯时,发现张某某的充电柜门虚掩,后将张某某放置在该充电柜内的苹果X手机盗走。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盗窃的手机价格为:肆仟伍佰叁拾叁元(4533.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4.抓获经过;5.受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搜查笔录;9.辨认笔录及照片;10.谅解书;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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